• 日期:113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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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教育局依教育部規定辦理國中教學正常化視導 有關本市辦理104學年度國中教學正常化視導,教育局說明如下: 一、本項視導工作,係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5月2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40053617C號函,略以: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請確實督導學校落實教學正常化,並依「國民中學教學正常化視導實施計畫」定期對所轄之學校進行視導,於每學年度結束前,至少對所轄各校完成一次視導,視導結果及相關資料,應於教育部國教署到校視導時,提供予視導委員參閱,並於每學年度結束前(每年7月31日前)報國教署。 二、本項工作,是視導,非評鑑。 本局依教育部國教署前項計畫第4點第1項第2款規定,每學年度定期對各校作一次視導。本(104學年度)教學正常化視導時間排在下學期,且視導項目完全依照部頒「視導紀錄表」進行檢核,包括:編班正常化、課程規劃與實施正常化、教學活動正常化、評量正常化等,均為學校例行工作,學校毋須另行準備資料,督學到校只檢視平時學校業務文件。 三、本項工作已明列本局督學視導項目 本局104年12月31日訂定「訪視評鑑項目總表暨精進具體作為」,其中明訂常態編班、教學正常化視導工作,由督學到校視導,均係依循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