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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115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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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海洋委員會檢送「我國領海範圍內為禁止船舶壓艙水交換之海洋管制區及其污染管制措施」草案預告影本及修正對照表、「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之排洩物質及其管理規定」廢止草案預告影本各1份,請查照。
一、依據市府114年5月20日高市府海洋事字第11402611600號函辦理。
二、另因「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之排洩物質及其管理規定」公告(以下簡稱本公告)係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第六款及第三十條第一項訂定,因公告內容已整合納入「我國領海範圍內為禁止船舶壓艙水交換之海洋管制區及其污染管制措施」修正公告草案,並辦理預告,故同步預告其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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