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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115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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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海洋委員會檢送「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公告影本、總說明及內容說明,及相關等公告廢止影本,請查照。
一、依據市府114年1月24日高市府海洋事字第11400396400號函辦理。
二、另因旨案已整合,故廢止「從事油輸送行為之規模」、「離岸風力發電工程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模之海域工程」、「從事油輸送賠償污染損害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之賠償責任限額」及「離岸風力發電工程賠償污染損害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之賠償責任限額」等公告廢止影本。
53735973_11400396400_ATT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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