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113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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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承辦服務 服務項目 教育局暨所屬機關一覽表
名稱
地址 電話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 (07)7995678
高雄市立社會教育館
高雄市小港區學府路115號 (07)8034473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家庭教育中心 高雄市新興區民生一路321號4樓 (07)7409350
一、高中職業務 承辦單位:高中職教育科 地址: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 電話:(07)7995678 服務項目及申辦須知
 
申請項目
應備證件 處理期限 備註
大陸高中以下 學歷採認
1.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學歷證件、歷年成績證明及公證書影本、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證明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證明、國民身份證影本、在臺灣地區定居正副本或戶籍謄本影本 2.申請書請至首頁/各式表單/高中職教育科/大陸地區學歷認證下載,網址如下: ([http://www.kh.edu.tw/forms/getDirectory/960](http://www.kh.edu.tw/forms/getDirectory/960)) 5天  
二、國中業務 承辦單位:國中教育科 地址: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 電話:(07)7995678 服務項目及申辦須知
申請項目
應備證件 處理期限 備註
功勛、公教遺族就學優待
申請書、有效期限之撫卹令、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學校初審通過送教育局複審核定撥款至校轉發學生。 10-15天  
補助本市私立國中學生雜費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學校初審通過後造冊送教育局。 5天  
減免各項代收代辦費
區公所核定之當年度低收入證明書、註冊繳費收據,學校初審後送教育局。 10-15天  
減免書籍費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功勛、公教遺族撫卹令或區公所核定之當年度低收入證明書、繳費收據,學校初審後送教育局。 10-15天  
清寒原住民學生助學金 凡就讀本市公私立國中小之學生且具備原住民身份、家戶年所得總額40萬元以 下檢附申請書向學校提出申請。 每學年度於九月辦理一次  
三、國小業務 承辦單位:國小教育科 地址: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 電話:(07)7995678 服務項目及申辦須知
申請項目
補助對象 處理期限 備註
「減免書籍費」
一、依據「高雄市國民中小學減免書籍費請領作業規定」之補助對象,請檢具證件,由學校初審後送教育局申請補助。 二、補助對象: (一)功勛、公教遺族:持有功勛、公教遺族撫卹令。 (二)低收入戶學生: 持有區公所核定之當年度低收入證明書。 (三)中低收入單親家庭學生: 持有區公所核定之當年度中低收入證明書,且為高雄市單親家庭扶助辦法所稱單親家庭者。 (四)原住民籍學生: 依據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 (五)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六)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係指有共同生活事實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之子女。 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 預定時間: 每學年度二次, 上學期為九月, 下學期為二月。
「家長會費」**「學生團體保險費」「書籍費」**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署補助OO學年度第O學期公私立國中小學學校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函文」之補助對象,請檢具證件,由學校初審後送教育局申請補助。 二、補助對象: (一)低收入戶學生: 持有區公所核定之當年度低收入證明書。 (二)中低收入戶學生: 持有區公所核定之當年度中低收入證明書。 (三)家庭突遭變故(導師認定) 依據國前署函文 期限辦理。 預定時間: 每學年度二次, 上學期為九月, 下學期為二月。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凡就讀本市公私立學校之學生且具備低收入戶身份、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就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其前一學期在學平均成績及格)檢附申請書向學校提出申請。 每學年度辦理二次,上學期為九月,下學期為二月  
軍公教遺族就學補助
凡就讀本市公私立國小之軍公教遺族檢 附申請書和卹亡給與令等證明文件,向 學校提出申請。 每學年度辦理二次,上學期為九月,下學期為二月  
國民小學低收入戶助學金
凡就讀本市市立國小之學生且具備低收入戶身份檢附申請書向學校提出申請。 每學年度於九月 辦理一次  
四、幼兒園業務 承辦單位:幼兒教育科 地址: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 電話:(07)7995678 服務項目及申辦須知
申請項目 應備證件 處理期限 備註
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一、免學費補助: 由幼兒園於幼兒實際就讀滿一個月後主動造冊協助辦理。 二、弱勢加額補助: 以「家戶年所得」決定是否具有申領資格及補助額度,因此家長須填妥申請表,並於規定期限內繳回幼兒園辦理, 若系統無法查調家戶所得時,須檢附「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相關資料。另家戶年所得等資料為家長隱私,因此幼兒園未經家長同意前,不得擅自至系統逕行查調與申請本補助 每學年分上、下學期申請,上學期為10月中旬,下學期為4月中旬受理申請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 一、家長出具由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就讀之幼兒園提出申請 二、幼兒園初審後送教育局申請 每學年分上、下學期申請,上學期為10月中旬,下學期為4月中旬受理申請  
高雄市政府辦理兒童托育津貼 一、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之弱勢家庭,其子女就讀於本市幼兒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子女 (二)符合高雄市弱勢單親家庭扶助辦法第五條規定之單親家庭子女 (三)受保護安置兒童 (四)發展遲緩兒童 (五)身心障礙者子女 (六)身心障礙兒童(七)原住民兒童。前項申請,除第三款情形應由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提出之外,以兒童之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上開第四款至第七款情形,以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所得總額未達綜合所得稅申報標準或其稅率在百分之五以下者為限。 二、相關證件由幼兒園初審後送教育局申請補助,證件如下: 由家長出具戶口名簿(發展遲緩兒童、身心障礙者子女、身心障礙兒童及原住民兒童請出具新式戶口名簿),及依其身分別提出下列文件:低收入戶證明、弱勢單親家庭子女生活教育補助證明、本府社會局委託安置之證明文件及安置機構出具保護個案證明、身心障礙證明、發展遲緩證明等身分證明文件,另發展遲緩兒童、身心障礙者子女、身心障礙兒童及原住民兒童須出具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所得總額未達綜合所得稅申報標準或其稅率在百分之五以下者為限,申請人得委託本局與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調稅率資料,或自行檢附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清單或核定通知書,向就讀之幼兒園提出申請。 申請托育津貼者,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期限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表及每月繳費收據正本,交由就托(讀)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中心或兒少福利機構彙整造具清冊,向主管機關突出申請;屆期未申請者,不予發給。  
高雄市幼兒教育及照顧補助 一、戶籍資料(幼兒戶籍設籍本市):申請人得委託本局與本市民政局查調戶籍資料或自行檢附戶口名簿。 二、由幼兒園初審後送教育局申請補助。三、申請對象:設籍本市之兩歲以上未滿五歲之幼兒,就讀本市立案幼兒園,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向就讀之幼兒園申請本補助。四、排富限制:兩歲以上未滿四歲幼兒,以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所得總額未達綜合所得稅申報標準或其稅率在百分之五以下者為限,申請人得委託本局與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調稅率資料或自行檢附總和所得稅核定資料清單或核定通知書。 每學年分上、下學期申請,上學期為10月中旬,下學期為4月中旬受理申請每學年分上、下學期申請  
私立幼兒園立案、變更、廢止、停辦、兼辦相關業務 請至教育局網站下載相關表件,路徑為本局網站/各式表單/各式表單下載/幼兒教育科/園務行政管理/5.私幼立案輔導/立案/高雄市私立幼兒園立案申請須知 60日  
五、補習班及社教業務 承辦單位:社會教育科 地址: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 電話:(07)7995678 分機3092、3093及3095 本市所轄立案補習班查詢:[http://bsb.kh.edu.tw/](http://bsb.kh.edu.tw/) 相關申辦文件下載:[https://www.kh.edu.tw/forms/getDirectory/852](https://www.kh.edu.tw/forms/getDirectory/852) 服務項目及申辦須知
申請項目 應備證件 處理期限 備註
籌設   一、籌設申請書。 二、設班計畫表。 三、設立人、受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若有共同設立人,須檢附共同設立人名冊、共同成立補習班設立人開會紀錄、合夥契約書影本)。四、設立人非現職軍公教人員及在學學生之切結書。五、班舍若設於公寓大廈,應檢附無違反該公寓大廈規約之切結書。六、班舍係透天房屋無須檢附切結書 (第五及第六項須擇一)。七、代辦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自辦者免附)。 十五天
立案   一、立案申請書。二、設班申請立案表【設班計畫表、組織規程、學則、課程表、進度表、經費收支表、財產目錄、教職員名冊、核准建築物平面圖(含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上述平面圖應標明班舍面積、教室面積,並標示辦公室、安全、衛生等設備)、教室平面圖(標示每間教室面積及招生人數)、班址位置圖(註記停車供需及交通動線)】。三、設立人、班主任及所有擬聘教職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學歷證件影本暨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四、補習班聘用人員檢核安全卡。五、設立人及班主任非現職軍公教人員及在學學生切結書。六、擬聘教職員工非現職軍公教人員切結書。七、班舍使用權證明書(含建築物所有權狀、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如係租賃,租期須在二年以上,其租賃契約並經公證或認證。八、班牌許可證(附圖影本)或不設立班牌切結書(附現況照片)。九、班舍總面積200平方公尺以上須另附防火管理人證件影本。十、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定型化契約)。十一、代辦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自辦者免附)。 六十天
報核印模表 一、申請書。二、印模表(含補習班圖記、設立人私章、班主任簽名章)。 十五天
變更設立人   一、變更申請書。二、讓渡契約(若有共同設立人須加檢附經全體設立人同意書;若為法人須加檢附經股東會議同意變更紀錄文件)。三、變更後設立人名冊。四、新設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學歷證件影本暨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五、班舍使用權證明書(含建築物所有權狀、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如係租賃,租期須在二年以上,其租賃契約並經公證或認證。六、設立人非現職軍公教人員及在學學生之切結書。七、投保團體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八、最近一年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檢查申報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證明文件。九、補習班聘用人員檢核安全卡。十、原立案證書(遺失請檢附切結書)。十一、代辦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自辦者免附)。 十五天
變更班主任 一、變更申請書。二、變更班主任函報表。三、新聘班主任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學歷證件影本暨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四、補習班聘用人員檢核安全卡。五、原立案證書(遺失請檢附切結書)。六、新聘班主任非現職軍公教人員及在學學生切結書。七、代辦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自辦者免附)。 十五天
變更班名 一、變更申請書。二、原立案證書(遺失請附切結書)。三、班牌許可證(附圖影本)或不設立班牌切結書(附現況照片)。三、設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四、補習班聘用人員檢核安全卡。五、代辦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自辦者免附)。 十五天
遷移班址   一、申請書。二、遷移班址函報表。三、新班舍使用權證明書(含使用執照、建築物所有權狀及租賃契約),如係租賃,租期須在二年以上,其租賃契約並經公證或認證。四、新班舍核准建築物平面圖(含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五、班牌許可證(附圖影本)或不設立班牌切結書(附現況照片)。六、班舍總面積200平方公尺以上須另附防火管理人證件影本 七、補習班聘用人員檢核安全卡。八、設立人及班主任非現職軍公教人員及在學學生切結書。九、所聘教職員工非現職軍公教人員切結書。十、補習服務契約書(定型化契約)。十一、原立案證書(遺失請檢附切結書)。十二、代辦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自辦者免附)。 六十天
增減班舍(級) 一、申請書。 二、增減班函報表【課程表、教學進度表、財產目錄、班舍平面圖、班址位置圖、停車供需及交通動線圖】。三、新增班舍(級)使用權證明書(含使用執照影本、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租賃契約或無償借用同意書),如係租賃,租期須在二年以上,其租賃契約並經公證或認證。四、新班舍核准建築物平面圖(含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及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 五、班牌許可證(附圖影本)或不設立班牌切結書(附現況照片)。六、班舍總面積200平方公尺以上須另附防火管理人證件影本。七、補習班聘用人員檢核安全卡。八、設立人及班主任非現職軍公教人員及在學學生切結書。九、所聘教職員工非現職軍公教人員切結書。十、原立案證書(遺失請檢附切結書)。十一、補習服務契約書(定型化契約)。十二、代辦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自辦者免附)。 須會勘現場者,辦理期限為六十天;未會勘現場者,辦理期限為十五天
增減科目及修業期限   一、申請書。二、增科函報表【課程表、財產目錄及教學進度表】。三、補習班聘用人員檢核安全卡。四、設立人及班主任非現職軍公教人員及在學學生切結書。五、所聘教職員工非現職軍公教人員切結書。六、原立案證書(遺失請檢附切結書)。七、代辦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自辦者免附)。 十五天
交通車登記 一、申請書。二、設立人身分證影本。三、學生交通車車輛型式審驗合格證明文件影本(新車檢附)/學生交通車定期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影本(非新車檢附)。四、保險證明書影本(含有效期間30天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險、乘客責任險及汽車第三人責任險)。五、駕駛人之職業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二年內無肇事紀錄證明影本、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六、校車安全維護計畫書。七、租賃契約(經監理所核備)影本。八、原立案證書(遺失請檢附切結書)。九、代辦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自辦者免附)。 十五天
暫停招生 一、申請書。二、設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有共同設立人另檢附共同設立人之同意書)。三、檢附班舍所有權相關證明文件(自有房屋者請檢附建物謄本影本;租賃者請檢附經租賃雙方用印之停辦期間租賃關係說明或約定事項)。四、原立案證書(遺失請檢附切結書)。五、代辦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自辦者免附)。 十五天
恢復招生 一、申請書。二、設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三、補習班聘用人員檢核安全卡。四、設立人及班主任非現職軍公教人員及在學學生切結書。五、所聘教職員工非現職軍公教人員切結書。六、代辦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自辦者免附)。 十五天
廢止設立及註銷立案證書 一、申請書。二、設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若有共同設立人另檢附共同設立人之同意書)。三、原立案證書(遺失請檢附切結書)。四、若有現任外籍教師,另辦理解聘手續。五、若有設立分班,另辦理變更班名手續。六、代辦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自辦者免附)。 十五天
聘僱教職員工之申報   聘僱教職員工前先至本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完成線上登載,並上傳以下電子檔作為佐證資料: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之學歷證件影本(技藝類教師得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並具有各該科技能而持有之證明文件)。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影本。 隨到隨審 線上申請與線上審核
  六、高雄市體育獎助學金審核及發放 承辦單位:體育及衛生保健科 地址: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 電話:(07)7995678 服務項目及申辦須知
申請項目
應備證件 處理期限 備註
體育獎勵金申請
一、全國單項運動競賽 1.申請時間:每年1月10日至30日。 2.檢附資料:檢附申請表、前一年參賽項目秩序冊、獎狀或成績證明、連續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之戶籍證明文件及匯款帳號存摺封面影本,但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代表學校參賽者,免附戶籍證明文件(檢附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3.向體育處提出申請。 二、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及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 1.申請時間:於競賽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 2.檢附資料:申請表、獎狀及匯款帳號存摺封面影本。 3.向體育處提出申請。 三、教育部聯賽、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本市中等學校、國小運動會體育獎勵金由選手所屬學校於比賽結束後三個月內向教育局申請。 四、「高雄市體育獎助金發給辦法」公佈於高雄市體育處網站/便民服務/法令下載專區下載。 五、「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獎勵金發給辦法」公佈於教育局網站/法令規章/體育及衛生保健科下載。 一、3個月-6個月 二、10-30天 三、10-14天
七、退休、撫卹 承辦單位:人事室 地址: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 電話:(07)7995678 服務項目及申辦須知
申請項目
應備證件 處理期限 備註
早期退休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特別困難之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特別照護金
第一次申請:檢附有關證件,填具申請照護事實表向原任職機關學校申請。爾後均由原任職機關學校主動查證。 每年度三節之第一個年節三十日前提出申請,於每年節發給。
公教人員退休申請案件公教人員退休申請案件
(一)退休事實表。(二)戶口名簿。(三)退離資料卡。(四)年資證明文件。(五)銀行存摺影本。(六)10吋照片1張。(七)現職待遇計算表。 退休前三個月向服務機關學校人事單位提出申請。
公教人員撫卹申請案件
(一)遺族申請撫卹事實表。(二)死亡證明書。(三)本人除戶謄本及領受遺族戶籍謄本。(四)領受遺族委託書〈無委託事項則免附〉。(五)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發放退離人員給與資料卡。(六)新制退休撫卹金指定銀行存摺影本。(七)公教人員撫卹遺族領受代表同意書。(八)公教人員遺族撫卹金請領順序系統表。(九)年資證明文件。(十)男性須附兵役年資證明。 撫卹事實發生後,備齊相關證件由該員死亡時之服務機關學校核轉本局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