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113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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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11月27日環署綜字第1080087962A號令乙份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108年12月2日高市府環綜字第10806620700號函辦理。 二、該署96年10月22日環署綜字第0960080083號令及100年1月13日環署綜字第1000004541號令,因新北市(前臺北縣)及桃園市(前桃園縣)已改制為直轄市,爰予廢止;105年1月7日環署綜字第1040107207A號令,因該署107年4月11日修正發布「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已增訂擴建之定義,爰予廢止。 32118682_10806620700_ATT1.pdf 32118682_10806620700_ATT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