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113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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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作業要點 一、為表揚對藝術教育具有貢獻及服務績效之團體與個人,獎勵其對藝術教育卓越貢獻、促進民間資源對藝術教育業務推動,爰辦理旨揭活動。 二、本獎團體與個人之推薦,由各團體、法人、學校等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依其層級向機關提出申請,各主管機關依推薦程序辦理,不符推薦程序者不予受理: (一)全國性團體、法人及本部主管之學校、機構,請於本(107)年5月31日前將推薦表及佐證資料函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表演藝術教育組辦理。 (二)依法設立之團體、法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團體、學校,本市辦法訂於107年5月21日前向教育局提出申請。 三、四、本案如有填表疑義,請洽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承辦人林小姐,電話02-23110574轉分機120。 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作業要點.pdf 推薦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