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113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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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高雄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類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一、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團體:依法設立之藝文團體、文化事業機構、文教基金會或經紀公司,並取得稅捐單位核發統一編號者。 (二)個人:曾於國內外公私立社教機構展演之個人,績效卓著並獲好評者。 二、修訂第七點:本要點補助項目為演出費、製作費、文宣設計費、印製費、設備租賃費等受補助計畫所需之經常性支出。但不包含人事及行政管理費。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類活動補助作業要點.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