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113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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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成立「消費者保護官室」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105年7月25日高市府秘消字第10503919800號函。 二、有關臺南市政府為因應組織調整,該府消費者保護官業於本(105)年7月1日併入該府法制處,並成立「消費者保護官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