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113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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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修正「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進修認可小組及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10月7日臺教師(三)字第1040131664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修正「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進修認可小組及審查小組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二點、第十一點,並將名稱修正為「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小組及審查小組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三、檢附「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小組及審查小組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二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如附件),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 修正規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