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113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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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修正「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部分條文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8月12日臺教師(三)字第1040101501E號函辦理。 二、該辦法名稱並修正為「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以臺教師(三)字第1040101501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 附件-教育部發布令.pdf 附件-部分修正條文.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