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113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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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高雄市有線電視公用頻道使用須知」 一、依據市府新聞局104年6月1日高市新局行字第10430289200號函辦理。 二、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5條第二項規定,系統經營者免費提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當地民眾播送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之專用頻道,稱之為「公用頻道或第三頻道(CH3)」 三、歡迎各單位依「高雄市有線電視公用頻道使用須知」自製人文、環保、藝文、社教及公益等節目,並申請於本市公用頻道(CH3)播出,以豐富該頻道內容。 四、檢附「高雄市有線電視公用頻道使用須知」乙份。 13147489_10430289200_ATT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