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113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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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化教育計畫依據中央所訂撰寫項目,高雄市並無增加學校行政負擔 有關教產工會指特教老師反映執行個別化教育計畫,沒有落實行政減量一事,高雄市教育局表示,依中央法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無要求學校另外準備資料,徒增學校行政負擔。 教育局表示,為維護特殊教育學生受教權益,提升特殊教育品質,自104學年度起,每學年檢核所屬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並聘請資深特殊教育教師提供修正建議。檢核結果為優良學校將給予嘉獎,待追蹤之學校則列入下次檢核名單,必要時並請特殊教育輔導團到校提供協助。 另「特殊教育法」第47條規定,每3年辦理1次特殊教育評鑑,指標包含「適性的課程與教學」,評鑑各校執行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成效。評鑑時為減輕學校負擔,故要求每班以上傳3份個別化教育計畫受評為原則;惟因受評的個別化教育計畫數量有限,無法確保每份個別化教育計畫品質,故教育局每年另外抽查個別化教育計畫。 教育局表示,往後仍將定期抽查個別化教育計畫,以確保特殊教育學生之受教品質;並將請特殊教育輔導團協助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範例,提供所屬學校參考。